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全省邮政领域行政检查有关事项的通告(一)
日期:2025-09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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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务院、国家邮政局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,现就甘肃省邮政领域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甘肃省邮政管理局、各市(州)邮政管理局(以上统称邮政管理部门)依法享有本辖区邮政领域行政检查权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《快递暂行条例》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邮政领域行政检查工作。
二、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,由该邮政管理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布委托书。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,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,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。
三、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,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。严禁检验检测机构、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;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;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。
附件:1.邮政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2.邮政管理部门涉企检查标准清单
3.邮政管理部门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
甘肃省邮政管理局
2025年9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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